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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区别以及注意点

法律有保密、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企业虽然在劳动合同或员工守则中约定了保密条款、竞业限制的条款,分别强调了员工的保密义务以及竞业方面的限制,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但是仍不放心,采取与个别职务(岗位)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通过详实的内容(例如保密信息的定义、竞业范围、违约时的责任、费用的支付等)予以规定,实务中存在分别签署的,也存在一份协议包括两个内容的。但是签完协议就完事了吗?实务中存在着即使签了但却达不到目的之情形,反而给企业徒增了大量的责任和义务。保密内容、竞业限制内容究竟有何相同或不同之处,怎样在发生问题时达到预期目的呢?本文对此类协议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风险进行如下梳理。

1、期限不同

保密义务包括员工的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而竞业限制主要限制在员工离职后,在职期间主要通过兼职的限制、关联交易的限制予以约定。


2、对象不同

二者都不是针对所有员工,但是涉及的对象还是有所不同的,保密义务主要涉及接触秘密信息的人员,竞业限制由于需要支付一定费用成本(离职后),因此涉及的对象则是重中之重。


3、前提设定的条件不同

     竞业限制中对于竞业的范围通常约定为与在职企业是否竞争关系的方面,通常从企业的经营范围、资质予以判断。而保密则不同,需要以秘密信息构成要件(三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采取了“保密措施”。)为前提。否则很难算是秘密信息而追究员工的泄密责任。


4、是否需要伴随费用的支出

     竞业限制涉及的企业支付金额存在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保密义务呢,为了强调经济价值(主要是为了事后的追偿),但是又无法判断其经济价值,又想减轻企业方的举证责任,在实务中,有的企业规定了保密费的具体金额,该金额仍然存在各种矛盾,该费用没有获得员工就不需要履行保密义务了吗?企业在要求补偿时仍需要就该费用是否与秘密信息的价值相符承担举证责任。该费用的性质为工资的构成,涉及各种费用计算的基数。


5、举证责任的难易度

   鉴于保密信息本身的隐秘性,以及泄露信息的取证难等问题,保密协议一般被称之为“君子协定”,因此在日常的管理(企业管理的主动权)上需要尽量做得完备。例如电脑使用的管理、企业内部网络的使用、邮箱使用的限制等。均需要从这些制度方面事先着手,而不是事后取证。


竞业限制方面,需要特别注意分包承包商、员工的一些动向。分包承包商的选择已经要做背景调查,特别是股东构成、设立时间、关联公司。员工方面,定期拜访客户,人员服务业务的定期确认或变动也是需要的。


    实务中还存在其他问题,就不一一累述了,在结尾中再强调一下吧,所有的协议关键是“适用”和“实用”,一定要防止随意性(扩大性),虽然是协议,但是不能太随意,超出法律范围或明显显失公平的就别约了。此外,约定不清,或自己举证本身就比较困难的就别约定了,别把自己陷入不能自圆其说的境地。保密建议设立“脱密期”,竞业限制不要忘记在职期间的关联交易的限制。

 

总之,此类问题琐碎又复杂,情形各尽不同,仲裁、法院的理解也不同,恳望谨慎、平常心对待。寻找“公平、合理”而斗争吧。


源:风险控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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